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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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所載「九十七年」,均應更正為「九十六年」。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著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