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王騰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被告新竹市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張永仰 上列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張王騰與上訴人兼被上訴人新竹市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⑴就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張王騰方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壹拾萬陸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零捌拾參元;⑵就上訴人兼被上訴人新竹市警察局方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玖拾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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