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47號債權人 劉榮祺 債務人 洪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五、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洪秋美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6,000,000元②1,000,000元之支票2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洪秋美所簽發之支票2紙,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①民國105年10月28日②105年11月23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該2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分別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2紙支票之利息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第二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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