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泓通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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