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董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董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5月8日│99年2月7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3928││年度案號│843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454號│99年度訴字第60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6日│99年10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454號│99年度訴字第608號││決├────┼───────────┼────────────┤││判決確│99年8月16日│99年11月1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2254號│││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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