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79號聲請人 郭美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賴林 不於民國104年2月2日死亡,聲請人郭美誼為被繼承人之長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郭美誼為被繼承人之長媳,非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繼承人,其所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至被繼承人之子女 賴鳳嬌賴永章賴春淑林賴錦鳳賴永讚賴素月 ,孫及外孫子女 江玉如江玉娟賴筠臻賴彥孝陳巧慧陳呈祿林家豪林嘉倫賴珈珮陳彥志陳彥碩陳昱寧曾孫 及外曾孫子女 周俞辰 、周可曜、 賴品礽林其萱林其遠林其曈林凡軒 、林昕憓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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