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79號聲請人 郭美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賴林 不於民國104年2月2日死亡,聲請人郭美誼為被繼承人之長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郭美誼為被繼承人之長媳,非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繼承人,其所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至被繼承人之子女 賴鳳嬌 、 賴永章 、 賴春淑 、 林賴錦鳳 、 賴永讚 、 賴素月 ,孫及外孫子女 江玉如 、 江玉娟 、 賴筠臻 、 賴彥孝 、 陳巧慧 、 陳呈祿 、 林家豪 、 林嘉倫 、 賴珈珮 、 陳彥志 、 陳彥碩 、 陳昱寧 , 曾孫 及外曾孫子女 周俞辰 、周可曜、 賴品礽 、 林其萱 、 林其遠 、 林其曈 、 林凡軒 、林昕憓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