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再字第2號上訴人 游香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永民 間因本院106年度婚再字第2號聲請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