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31號原告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 原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 律師
劉曦光 律師 王宏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丸紅株式会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3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億3453萬2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萬996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1022萬0308元,尚欠46萬9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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