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31號上訴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 上訴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丸紅株式会社)因102年建字第2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拾叁億陸仟壹佰伍拾叁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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