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986號聲請人 吳秀月 相對人 林信成 原住臺北.
林大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林信成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大成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林信成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債權移轉通知函予相對人林信成,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且相對人已於62年11月30日出境,並經戶政事務所代報遷出,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7月9日移署資處丹字第1010105181號函、相對人林信成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已屬所在不明,所請即應准許。另相對人林大成部分,聲請人並未遵期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其並已具狀 陳明 林大成部分已另向士林地院聲請公示送達,是其所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一併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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