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32號原告 吳秀月 被告 洪藝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060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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