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國華
黃淑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惠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被上訴人係起訴請求上訴人鄭國華、黃淑珍及同案被告 鄭維林 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則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鄭國華、黃淑珍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133萬3333元(計算式:200萬元÷3×2=133萬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萬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