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AB000-A110183(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
劉佩蓉 律師被告 張育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7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B000-A110183對被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劉依伶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