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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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62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林育輝 債務人 余建郁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點「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其後應增列「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也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