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劉平南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複代理人 謝錫深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劉素治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複代理人 許珮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二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均有欠公平之處,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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