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890號
原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韓宇德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另請原
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