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8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霽(原名:
   戴國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639元,應繳
  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910元。另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
  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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