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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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09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4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3│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26,000元│98年10月1日│B00000000│6個月│││司乙○○│城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