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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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千人多媒體館法定代理人 李心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美齡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8,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