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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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莊清 和被告 林隆義
林隆裕 林隆櫻 林靜淨 林隆盛 林隆元 黃林隆珠 劉林靜竹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肆拾叁萬肆仟叁佰叁拾陸元【計算式:133,000元/平方公尺×2137.9
2平方公尺×1/10(應有部分)=28,434,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又原告於起訴前曾聲請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用伍仟元,嗣因調解不成立,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此項調解費用應可扣抵裁判費,經扣抵後,本件尚應補繳裁判費貳拾伍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