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0號原告 吳張麗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皇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皇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貳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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