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 張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聰章 、 陳燕玉 、台風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玖佰 伍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陸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