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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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歆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歆心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本件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4月22日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2年4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權之物,有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詳表資料、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函暨檢附之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扣押物品照片及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保字第316號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偵卷第31至33、48至50、53至60、65、82至89、92、101頁),足認前揭扣案物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甚明,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附表:編號商標權人物品數量註冊/審定號1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仿冒CHANEL商標耳環30件000000002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哆啦A夢商標手錶4件000000003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仿冒FILA商標上衣4件00000000、000000004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仿冒FILA商標褲子14件00000000、000000005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仿冒NIKE商標上衣16件000000006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仿冒NIKE商標褲子7件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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