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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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B000-A11056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王雪雅 律師
陳怡婷 律師 賴維安 律師(民國112年5月16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憲法法庭就檢察官起訴有關刑法第310條規定,是否有牴觸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等疑義,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秉賢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