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 李曼瑛 訴訟代理人 盧起揚 律師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 蕭又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而對於不動產之假扣押執行事件,若已辦畢假扣押查封登記,該假扣押執行事件已無後續執行行為,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裁定同此意旨)。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326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向新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蕭又瑋名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32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經新北地院於112年3月29日囑託本院執行,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全助字第8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已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112年度重訴字第299號),主張系爭房地係聲請人借名登記在蕭又瑋名下,系爭房地一旦遭拍賣,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爰聲請於該第三人異議之訴確定前,願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第一銀行執系爭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新北地院聲請對蕭又瑋名下之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經新北地院於112年3月29日囑託本院執行,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12年4月6日辦畢假扣押查封登記,已無後續執行行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查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系爭執行事件已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林金灶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