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9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志憲┌────────────────────────────────────────┐│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 童耀寬 │華南商業銀行│97年11月10日│新臺幣200,000│UC0000000│││││佳冬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