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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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3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澍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392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施澍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3924號被告施澍育男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486之
3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澍育於民國104年7月10日下午6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45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2段與大誠街附近某攤位飲用啤酒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許,途經臺中市○區○○街○號前,為警攔檢並執行酒駕稽查,並於同日晚間9時16分許,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3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澍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偵辦刑案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表單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檢察官楊朝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文純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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