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陳玫 如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