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務人 周建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柒萬叁仟叁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月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15.88%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1年7月28日止,尚有新臺幣(下同)173,397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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