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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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2號
原   告  黃錦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志鴻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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