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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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59號原告 林建國 被告 亞里舍巴蘭卡 (ALICIA.B.PALANC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59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英文姓名「(LINALICAPALANCA)」應更正為「(ALICIA.B.PALANC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乃裁定更正之。
三、依上揭法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