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聲重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聲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聲重字第000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97年度簡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五、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孫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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