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逸耘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 楊瑾 中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2日送達於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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