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逸耘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 楊瑾 中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2日送達於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