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告 李世豪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律師

被告 朱春明

林琴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傳哲

洪禮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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