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4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4991號聲請人 謝東賢 相對人 詹早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02499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11年8月22日3,000,000元111年8月22日111年8月22日SR395910002111年9月16日8,000,000元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16日SR395911003111年9月19日15,000,000元111年9月19日111年9月19日SR395912004111年9月21日2,000,000元111年9月21日111年9月21日SR395913005111年9月29日4,000,000元111年9月29日111年9月29日SR395914006111年9月30日8,000,000元111年9月30日111年9月30日SR395915007111年10月10日10,000,000元111年10月10日111年10月10日SR395916008111年10月21日10,000,000元111年10月21日111年10月21日SR395917009111年11月1日5,000,000元111年11月1日111年11月1日SR395918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