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3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373號原告 鄭楊溪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黃如妙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北市裁罰字第22-AFU084502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7-8樓,而原告之住居所地在臺北市○○區○○路○○○號六樓之
2,此有原告起訴狀狀載地址及本院依職權所查戶籍資料足憑,而本件違規行為地亦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與中華路2段416巷口,此併有舉發通知單在卷為憑,是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本件應由所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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