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林哲立 被告 幸佐諺 上列被告幸佐諺因妨害名譽案件(104年度簡字第37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胡佩芬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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