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69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①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零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貳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