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4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許立錡
江金霖 被告 李家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冠霖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冠霖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原告與訴外人李冠霖所簽訂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第23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9、25頁),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公司(下稱百歐強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28日邀同李冠霖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80萬元、20萬元,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1所示。並約定如有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百歐強公司自110年6月28日起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338萬6,34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放款借據第11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經原告累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李冠霖應與百歐強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而李冠霖於110年9月10日死亡,李冠霖之子女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被告為李冠霖之兄弟,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依法應於李冠霖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李冠霖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上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主張對於李冠霖之連帶保證債權存在之事實,業據提出對於李冠霖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2份、貸款資料查詢單4份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5至38頁),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李冠霖於110年9月10日死亡,李冠霖之子女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被告為李冠霖之兄弟即法定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等節,亦有被告及李冠霖之戶籍謄本、李冠霖繼承系統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家事法庭110年12月22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1100001948號函、新北地院111年3月24日新北院賢家試111年度司繼字第947號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9至65頁),堪予認定。是原告依連帶保證、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李冠霖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6,343元應由被告於被繼承人李冠霖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緯騏附表一借款約定條件(新臺幣元)編號借款本金借款期間計息方式還本付息方式13,800,000109年9月28日起114年9月28日止訂約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機動)減碼0.5%機動計息,其後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計年利率1.055%機動計息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2200,000109年9月28日起114年9月28日止訂約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機動)計息(即1.5%),其後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計年利率1.155%機動計息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總計4,000,000附表二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元)編號借款金額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期間利率13,800,000310,546自110年8月28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1%自110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0.1%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自111年1月6日起至111年3月28日止0.2%自111年3月29日至清償日止0.4%2,908,686自110年6月28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1%自110年7月28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0.1%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自111年1月6日起至111年1月28日止0.2%自111年1月29日至清償日止0.4%2200,00033,422自110年7月28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1.5%自110年8月28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0.15%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5%自111年1月6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0.25%自111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0.5%133,688自110年7月28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1.5%自110年8月28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0.15%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5%自111年1月6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0.25%自111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0.5%總計3,386,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