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32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強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JOHNHAR
RISONINTERNATIONALCO.,LTD.)法定代理人 王必立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黃昭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君怡實業股│85-NX-000001│普通股│1│9,000,000│││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