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改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260號聲請人 洪文信 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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