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4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47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470號聲請人 吳德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朝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