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羿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31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2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雙CT恤」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羿蓁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19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3年8月8日確定,嗣於104年8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香奈兒雙CT恤」1件(詳
104年保管字第56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方羿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7月11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319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3年8月8日確定,嗣於104年8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03年度執緩字第4685號緩起訴執行卷【下稱執行卷】第2至4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緩字第4685號卷宗無訛。扣案之「仿冒香奈兒雙CT恤」1件(詳執行卷第9頁:104年度保管字第576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用以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員警 許祐魁 因蒐證所需於拍賣網站向被告下標購得後扣案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員警許祐魁之職務報告、被告之警詢與偵訊筆錄、蒐證照片在卷可參(見警卷第2至5頁、第
29、30頁,偵卷第5頁正反面),且該扣案之「仿冒香奈兒雙CT恤」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報表、薈萃商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附卷可憑(見警卷第12至15頁)。該扣案物雖經被告郵寄交付予他人,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惟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仍應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