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640號債權人 范宏洋 債權人 范雲琇 債務人 范宏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宏洋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雲琇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