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竺毅實業有限公司顏│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九十年一月五日│玖仟伍佰元│KH二一二八八九││││義明│社松山分社│││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