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六六號
聲請人盛力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翁金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五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可士達股份有限│台北銀行城東分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壹萬伍仟陸佰貳拾│CT0二三二七八││││公司│││肆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