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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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7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書綸 即 鄭書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三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