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78號原告 張見信 被告 鄭吉宏
賴薇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