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蔡佩樺蔡崑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香妃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88,000元及執行費2,30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上開金額共計290,304元為可採,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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