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福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祭祀公業 林金紫間 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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